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 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 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 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 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 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 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 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 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 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 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 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 理性、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 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 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 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 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 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 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 交易一般事项
第九条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 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 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 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 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竞价交易,条件成熟时 引入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 务。
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和做市协议,承担为科创 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科创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 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 的。
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另行规 定。
第十四条 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 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 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 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 出相应标识。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 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 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第十八条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 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 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九条 本所可以对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等另行作出规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调整。
第二十条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 10 万股;通过市价申报 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 5 万股。 卖出时,余额不足 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三节 其他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 5 家会 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 5 只股票;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 30%的前 5 只股票,价格振幅的 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 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 30%的前 5 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 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二条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 出金额最大 5 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达到±3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 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交易监控系统, 设定相应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 督和管理,确保申报的价格、数量等符合本所规定,且不对 市场价格产生不适当的影响。
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投资者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或者会员未按规定对 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本所可以根据《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 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将相关线索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